公告内容
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最近有个生产性设备招标项目,需求单位要求在招标时限定几个常用品牌。请问:该做法是否可以?
张志军: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如采用招标方式,则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或限定品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本项目属非依法必招项目,如确有必要限定品牌,建议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来源:张生解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