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来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位置 返回首页 资讯中心 深圳重大串标案告破!取消参加政府采购资格……

深圳重大串标案告破!取消参加政府采购资格……

公告内容

 

看点

1.专家点评

B公司、S公司和D公司属于典型的串通投标情形。

第一,B公司与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即顾某,且此人同时为S公司的股东。

第二,根据顾某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3家公司就有关投标报价进行协商。

第三,S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加盖B公司的公章,落款处填写D公司名称。

第四,B公司、S公司和D公司在投标文件上出现内容表述非正常一致,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基于以上事实,3家公司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2.本案的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决定对B公司、S公司和D公司作出罚款和取消参与市政府采购资格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