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案 情
甲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分别参加A、B两个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拟派项目经理均为小明,7月1日评标结果公示,甲公司被推荐为AB两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AB两项目的招标人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提出的异议,认为甲公司的项目经理小明同时中标两个工程,不符合建造师管理规定,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文件对此类情形出现后如何处理无规定。
在处理异议过程中,招标人出现了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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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1. 甲公司同时投两个项目的标法律和招标文件并不禁止。就本案例而言,首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所谓“在建工程”顾名思义是指“已经承揽的工程、正在建设的工程”。甲公司分别投标两个项目时,拟派项目经理小明并无在建工程;其次投标人在同时投标多个项目时,其是否中标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投标人甲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同时投多个标,法律并不禁止;再次,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虚假投标,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 招标人有权启动履约能力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笔者认为,投标人甲同时为AB两个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且拟派的项目经理均为小明属于重大变化,该变化必将导致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可能存在履约不能,招标人应当根据规定,启动履约能力审查。
3. 甲公司放弃中标AB任意一项目均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公示期内放弃中标属于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
需要强调的是,有些地方监管部门或招标人可能会将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列入不良记录。但该不良记录属于甲公司在投标截止后的记录且不影响甲公司对中标项目的履约能力,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取消其已经作为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被列入不良记录对投标人而言,影响的是以后的投标,而不能直接影响以前的投标。通俗的说就是不能“拿着清朝的上方宝剑去斩明朝的官”。
拓展思考
业内也有两种观点:
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本案例中尽管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均未作明确的规定,但依据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甲公司在明知已中标A项目的情况下,仍以同样的项目负责人参加B项目的投标,其行为本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中标当然无效。
启 示
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实务操作者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交易习惯上,从招标的原则上,从招标的目的和本质上去洞察事件背后的本质,如此才能更有利于真正实现采购需求和采购目标。
来源:易招标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