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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与《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分享了一则与评审专家数量相关的案例。
某地公安局,计划给单位综合业务用房及单身民警宿舍采购一批家具。项目评审过半,评标委员会成员A专家在翻阅投标文件时,突发心脏病紧急送医。这一特殊情况发生后,评审专家数量出现不足。在该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合适呢?
“对于这一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因身体健康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评审数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当然,这位因病缺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A专家,此前所有的评标意见,都需要按无效处理。”湖南某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表示。
对于以上观点,业内表示了肯定。在此基础上,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详细分享了他的三套解决方案。
“如招标文件中只规定评标委员会将依法组建,或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而实际拟定的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为5+2的形式(即专家库中抽得的专家5人+采购人代表2人),当有一位专家缺席无法参加时,可以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案临时改为4+1的形式(即专家库中抽得的专家4人+采购人代表1人);从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应急子库中补抽一位专家顶替缺席的专家继续进行评标。如果缺席的专家评标工作进行了一半,则其原先进行的评标工作作废,由新抽取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无法补抽专家时,应封存投标文件等资料,择机另行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他指出,如果采购项目属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将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上述所有从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均可改由采购人直接确定。此时,评审专家应当优先从采购人以外的,其他单位的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的人员中确定。
作者:徐倩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