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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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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水务局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方市财政局东方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方市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农林牧渔,商业服务   海南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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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11-03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东方市水务局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方市财政局东方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方市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微信(略)索引号(略)-(略)-(略)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发文机关:东(略)发文日期(略)年(略)月(略)日(略)名  称:东(略)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略)东方市(略)关于印发《东方市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  号:东水〔(略)〕(略)号主题词:无时效性:有效--东(略)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略)东方市(略)关于印发《东方市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略)及华侨经济区:根据《海南省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水农水函〔(略)〕(略)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工作,逐步形成节约用水良性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东方市农业水费(略)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东(略)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略)                  东方市(略)                                                              (略)年(略)月(略)日(此件主动公开)东方市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略)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和打赢省委提出的“六水共治”攻坚战。为加强农业水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水费收缴方式,(略)安全运行,保障水管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略)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水费征收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东方市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方市管辖范围内(略)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水库、塘坝、沟渠等地表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用水户。第三条 用水户是指农户、农户联合体、种植承包人、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农业产业园、农场等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灌溉活动及淡水水产养殖的企业或个人。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 根(略)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略)年第(略)号令)及《东方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技术指导实施方案》,农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推行(略)类水价和(略)档水价制度。(略)办公室关于延续东方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度期供水价格试行标准和时间的通知》(东府办函〔(略)〕(略)号)规定的农业(略)另行通知为准。第五条 农业基本水费按水权面积计收,计量水费按取水口供水量计收(略)类,(略)档水费由市属灌区水管单位核定灌溉面积、水量后,按照规定标准执行。第六条 农业水费实行节水用水奖罚制。对农业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略)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等内容另行规定;超定额用水部(略)实行累进加价收缴,各类用水定额按照《海南省用水定额》规定执行,用水量(略)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用水定额,超定额(略)%(含)以内部(略)为第二档水量,超定额(略)%以上的部(略)为第三档水量,各档加价标准按照1(略).2(略).5执行。第七条 基本农田范围内的粮食作物(单指水稻,且不包含水稻育种,制种等)用水定额内先按(略)给予全额补贴给用水户,基本农田范围外的农业生产用水按规定价格标准收缴水费。第三章水费收缴第八条 农业水费收缴方(略)农业水费收缴,统一由市属(略)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市水(略)含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及各受益村委会协调配合。第九条 市属灌区水管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年度用水协议,内容包括种植面积、供水价格、供水量以及水费收缴的数额和方式,明确供用水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水费应根据协议规定缴付。第十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水协议及时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应当按照期限缴纳并(略)违约金。用水户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市属灌区水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或用水协议中止供水,并提起民事诉讼,提请追缴水费及违约金。第十一条 农业水费收缴要按照“年初预收,轮次核算,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基本水费按用水户水权面积在年初一次性收取,计量水费依据(略)配水权水量在年初预收,轮次用水结束后按实际用水量及时核算水费,全年灌溉结束后于(略)月底前完成结算,多退少补。第十二条农业水费收缴统一使用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到东(略)申请),税率为0。第四章各部门职责第十三条 农业用水坚持上、下(略)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统一调配、科学调度、严格审批”的原则;以水权(略)配方(略)下发的水量包干计划为依据,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三不放水”原则,即“不缴水费不放水、没有计划不放水、无人接水不放水”。第十五条(略)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费收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水费收缴各项工作;市属灌区水管单位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水费收缴工作方案,按照责任(略)工和时间节点完成水费收缴工作。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加强水费收缴工作的调研,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第十七条(略)督促市属灌区水管单位将所有收入编入预算,并纳入预算一体化管理。第十八条(略)指导各征收单位做好水费收缴的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工作。第十九条 市综合(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取水及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农业水费等各类违规行(略)含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市属灌区水管单(略)、(略)在农业灌溉用水使用、管护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用水的组织、报送用水计划和调配调度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市(略)府含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提供每年的农业灌溉面积及种植结构(略)、市自然资(略)、市(略)等部门按照职责(略)工,负责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略)配合协调水费收缴过程中存在的阻碍执法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置。第二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配合宣传“水是商品,用水需交费”的意识。第五章农业水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农业水费(略)委托下属单位到银行开通一个共管账号收缴农业水费,名称为“东方市农业水费收缴专户”,市属灌区水管单位按照各自管辖的范围收缴水费,并开具本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第二十五条 农业水费的支出范围:市属灌区水管单位运行管理费及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略)和计量设施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公益性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市属灌区各水管单位部门预算应按水费收缴情况编制财务计划,(略)按程序审核后,方可从中列支使用。第二十六条 市属灌区水管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收好、管好、用好农业水费(略)等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第二十七条 农业水费公示。市属灌区水管单位将农业水费的收取和支出明细于每年(略)月底前汇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存档。公示内容应包括灌溉起止时间、流量、水量、水价、水费、面积等情况。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略)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略)年(略)月(略)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规定及国家、省级的相关规定为准,本办法发布前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文件附件(略);EE(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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