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XTC-1651036)
受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的委托,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储梗条柜抗氧化改造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储梗条柜抗氧化改造
2.招标编号:GXTC-1651036
3.招标内容:新疆卷烟厂联合工房一区制丝车间梗线共安装对顶式保温贮柜(共6组)柜体内部部分零部件出现了严重的腐蚀和锈蚀现象,现进行更换和防腐处理,更换的零部件由供方提供。具体要求及清单见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45天内所有此次改造件到达新疆卷烟厂,20天内完成安装及调试。
实施地点: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306号新疆卷烟厂制丝车间。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投资金额:145.1万元
6. 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机械加工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小于100万元;
(3)投标人201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具至少一个类似项目实施业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人民币每套,售后恕不退还。国内邮寄另加邮费100元人民币。
8.报名时间: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30日每天上午9:30-13:00,下午14:00-18:00(北京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2016年7月 1日至2016年7月7日每天上午9:30-13:00,下午14:00-18:00(北京时间)。
9.报名及购买文件的地点: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招标咨询分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号乌鲁木齐大厦9层B座前台]。
10.投标人报名时务必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时,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若委托代理人参加报名时,须提供:
i.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
ii.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加盖公章 ;
3)投标人201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具至少一个类似项目实施业绩复印件加盖加盖公章。
非现场报名及购买文件时务必提供上述资料加盖单位公章(鲜章)的彩色扫描件,并将扫描件发至招标代理电子邮箱:gxxj_hwq@163.com。同时将一套纸质版的报名资料邮寄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号乌鲁木齐大厦9层B座。
报名时务必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和单位座机)、传真、电子邮箱地址、邮编、主营业务、法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等有效企业信息,请填写基本信息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基本信息登记表
序号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1 所购买招标文件的招标编号
2 投标人名称
3 投标人地址、邮编
4 联系人及职位
5 联系人座机、传真、手机
6 E-mail
7 营业执照注册号
8 公司主营业务、资质等级
9 法定代表人
10 注册资本
11.开标地点: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大厦5层C座会议室。
12.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6年7月22日上午10:30时(北京时间)。
13.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投标文件须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4.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本项目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新疆信息网》(www.xj.cei.gov.cn)和红云红河集团官网上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招 标 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
地 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306号
联系人:王翔
联系电话:18699096658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招标咨询分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号乌鲁木齐大厦9层B座
邮 编: 830002
联 系 人:侯文权、尹思思
手 机:18199105799
座 机:0991-2329176转803
传 真:0991-2329176转806
接受标书款的银行及帐号:
开户单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招标咨询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人民路支行
标书款账号:107045574327(标书款专用账户请勿汇入保证金)
接受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及帐号:
单位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招标咨询分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
开户行号:308881029059
保证金账号:991903128510201(保证金专用账户请勿汇入标书款)
请按招标代理机构账号信息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同时,各潜在投标人在缴纳标书款后须向我方说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类型(专票或普票),因潜在投标人表示不明确导致发票误开的责任由潜在投标人自负,发票开具后概不退换。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