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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专家扣分是行政处罚吗?法院给出判决

公告内容

安徽省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聘用评标专家、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对评标专家评估是否属于专家行政处罚?两项法庭判决给出了答案。


案例1
王新龙、李纯才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皖11行终3号)
2017年6月6日,市公共行政局按照《安徽省评标专家评标办法》“一项工程项目、一次评审”的要求,对王新龙扣40分,李纯才、佘庭侠、李忠元、苏有良扣35分的处理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一是市公共行政局日常评估和管理的权力基础。市公共管理局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王新龙扣40分,李纯才扣35分。这两项措施既不是地方性法规,也不是地方政府法规,而是部门性规范性文件。虽然这两种表达方式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措施,但没有上述的规章制度和市、县、,具有权威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在专家点、专家库等方面做出暂停评标资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两项办法均不构成行政处罚。因此,上述两项办法规定的扣分不属于行政处罚。二是市公共管理局日常考核管理对象范围。市公共管部门日常管理考核对象为专家库专家,专家库专家为自愿申请者,由省发改委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考试后方可进入专家数据库,这意味着本市公共管部门日常管理考核对象的内部范围为专家数据库,不存在对另一方权利义务的共同外部影响。三是专家扣分的救济途径。根据《安徽省评标专家评审办法》的规定,被扣分的专家有权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异议,有关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根据本规定,被扣分的专家不同意扣分,并有相应的救济渠道,但救济渠道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性质,办法未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救济途径看,扣分行为还具有内部监督管理的性质。综上所述,王新龙扣40分,李纯才扣35分,属于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因此,王新龙、李纯才应依法予以驳回。


案例2
宋星火,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流监督管理办公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流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监察)一审行政裁定((2018)皖0111行初114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本案原告不能再登录专家数据库网站,该网站被禁止使用,这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因此,原告声称被禁止的网站和专家数据库的删除不是行政处罚。原告取得了“安徽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仅凭其选定的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证明,不属于行政许可。
根据《安徽省评标专考评办法》和《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当专家在日常评标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40分时,市公共管理局将评估结果录入专家数据库监控系统,系统自动设置为“禁用”,专家数据库由专家数据库的监控系统自动设置,对于在每日评估周期内累计扣分达40分的专家,该专家数据库将被禁用。自动设置是被放入数据库的专家的内部监督行为,对外部没有法律效力,不可提起诉讼。
结论:从法院规则来看,法院认为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的评估和管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这有别于对外部行政行为的行政许可,以及对外部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宁波大学余寅同教授认为,评标专家可以理解为专家库建设部门依法委托临时评估项目,逻辑清晰。

(来源:招标与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