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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黑龙江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公告内容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黑龙江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规范工程直接发包行为,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提出,房屋和市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一是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之外的;二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三是属于抢险救灾的;四是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五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是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八是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暂行办法》指出,承包人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和安全许可、项目班子人员。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等行为, 被限制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暂行办法》强调,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承包单位承担首要责任。

(责编:梁晋)





附《暂行办法》原文及相关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1524号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规范工程直接发包行为,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于2021年11月15日前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景江西路888号

电子邮箱:doujiandong2006@163.com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15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直接发包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赋予市场主体自主权,维护承发包各方权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和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直接发包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直接发包活动的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和市政工程直接发包活动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予以登记。具体的管理工作,可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之外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三)属于抢险救灾的;

(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承包人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和安全许可、项目班子人员。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等行为, 被限制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第六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进行直接发包的,发包人应当将项目具体发包内容和承包人资格及项目负责人情况在“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承发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承发包管理系统)”填报,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房屋和市政工程进行施工直接发包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包人人依法成立;

(二)工程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

(三)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 对符合直接发包条件并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承发包内容、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项目班子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承包单位承担首要责任。

第九条 直接发包的房屋市政工程除属于抢险救灾的以外,应当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承发包监管系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首先在省承发包监管系统选定工程项目或进行工程项目登记,然后填写直接发包相关信息。

(二)承包单位在承发包监管系统选取项目班子人员等相关信息。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承发包监管系统复核有关信息,对符合直接发包条件且信息完整的工程项目予以登记。

(四)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直接发包登记手续的, 或者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擅自进行直接发包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不得发放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

2.《黑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

(点击“阅读原文”获取)


来源|由“中国招标”编辑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