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问: 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的一个集中采购项目,评标结果出来后尚未签订合同,供应商质疑无效后投诉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后又撤诉,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那么,我们有两个问题:
(1)谁有权利废标? 可以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口头责令采购人废标吗?
(2)是由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吗?
答: 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发起的,如果终止也应该是采购人终止。因此,宣布采购废标的应该是采购人。对于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如果财政部门认定其违法,应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采购人重新采购。
采购人应该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宣布废标,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也可以托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