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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财政部指导案例中的问题再现

公告内容

10月15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四百二十二号至第一千四百二十七号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项目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以及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采购活动的情形。一家采购人、一家代理机构被警告。
第一千四百二十二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苏州航理机载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第一千四百二十三号信息公告中,举报人反映:1.相关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2.代理机构涉嫌与供应商串通。3.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质疑文件。财政部经调查认定问题1、2缺乏事实依据,问题3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四百二十四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1.本项目应取缔现场踏勘活动。2.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设置不合理,且多条参数为单一品牌的独家参数。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部分为无效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据了解,该项目系兰州大学理工楼生物考古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U-2021-112-HW-GK,预算金额289.3万元。2021年8月2日,该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文件。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明细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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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6日,该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删除了原招标文件中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8月30日,项目发布暂停公告。

如上表所示,招标文件载明“实施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强、可行性强得5分;实施方案较为完整,较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得3分;实施方案较为简略,基本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得1分;未提供实施方案或无可行性的不得分”“售后服务方案完整详细,可行性强的得5分;售后服务方案较为完整详细,较为可行的得4分;售后服务方案基本完整详细,基本可行的得3分;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或无可行性的得0分”,与财政部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中的情形类似,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财政部指导案例9号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第一千四百二十六号、第一千四百二十七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复旦大学共享管理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和“复旦大学人形机器人技术开发平台采购国际招标项目”等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采购活动的情形。故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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