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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5人因违规被住建部处罚,其中1人“双证”被查!

公告内容

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督撤字〔2021〕50号、建督撤字〔2021〕51号、建督撤字〔2021〕52号、建督撤字〔2021〕53号、建督撤字〔2021〕54号、建督撤字〔2021〕55号,对三明学院张某某、安徽和润基建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冯某某、浙江科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某某、宜春学院肖某某、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李某某作出处罚。其中,张某某在三明学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都注册在同一企业—福建建利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冯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存在“挂证”行为;李某某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应当撤销张某某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许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许可,鉴于其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住建部决定对其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住建部决定撤销冯某某、王某某两人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应当撤销肖某某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其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住建部决定对其作出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李某某的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许可,鉴于其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住建部决定对其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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