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1)本条中所称“采购活动”有无明确法律界定?
(2)本条中所称“采购过程”有无明确法律界定?
(3)本条中所称“符合要求”是指符合哪些要求?
(4)本条中所述“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应当如何理解?
答:“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中,“采购过程”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3家,进入磋商到提交最后报价的阶段;“符合要求”是指经评审实质性满足要求(包括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