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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十类行为可免罚!海南拟定政府采购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公告内容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海南省财政厅近日起草了《海南省政府采购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发布通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列示了十种可免罚的政府采购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为:


0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初次违法、未导致供应商投诉举报。

0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且初次违法、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0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但未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5%,且初次违法。

0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且初次违法、并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0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且初次违法、未影响供应商投标、并对可补发或更正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补发、更正。

0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且初次违法、未导致供应商投诉举报。

0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初次违法、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0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初次违法、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并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0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且初次违法、未发现存在评审偏向性。

10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附通知原文链接

https://www.ccgp-hainan.gov.cn/tzggsbj/252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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