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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查处14项违纪违法行为 四川省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公告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都将受到严肃查处。

9月15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恶意串通、暗箱操作行为,进一步整治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经财政厅、省纪委监委、公安厅、审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据了解,本次专项治理范围主要针对2017年以来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必要时向相关年度延伸。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将重点查处14种违纪违法行为,其中包括:

查处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采购人、供应商“先上车后补票”,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查处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设置不合理、不平等的政府采购准入条件或加分事项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强行介入、干预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查处相关责任主体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行为。

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治理时间从2021年9月6日开始至2021年12月20日结束,并分为集中整治阶段、成果总结阶段两个阶段进行。

其中,2021年9月6日至11月2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在线索收集方面,要求各地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加大监测力度,做好问题线索收集和排查工作,并于2021年9月24日前公布问题线索征集渠道。将进一步梳理日常工作中涉及的举报、信访、投诉,以及巡视巡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主题教育检视反馈,逐一排查和本次专项治理任务相关的问题线索。

在联动协作方面,要求各地应集中力量对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涉案文书、物品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认证,以及运用数据化情报导侦手段摸排重大犯罪线索、查询其他单位有关信息的,要求成员单位给予协助支持,开展联合执法。


(来源:川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