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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现在 不畏将来——各方代表畅谈集采机构发展转型之道

公告内容

     话题背景:日前,据《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我国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中心(又称“集采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加入到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中心的“大家庭”中,整合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另外,深化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集采机构面临一系列转型课题。对此,很多业内人士表示担心:“集采机构会不会被架空?接下来该怎么办?”针对这一担忧,本报邀请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代表,为集采机构的发展之路建言献策。


 



1.我国集采机构的现状


主持人:目前我国集采机构在机构设置和业务操作上的现状是怎样的?
洪源:去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转隶至新疆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失去了独立的法人地位,但业务职能没有太大变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和财政政府采购系统实现了数据对接。
王永锋: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了政府采购中心的牌子,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属于独立的法人机构,整合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等其他市级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职能,统一行使公共资源交易职责。现阶段业务职能上没有太大变化,对具有共性的业务流程进行了整合,如,信息技术服务、委托受理、专家抽取等,对缺乏共性的业务流程仍然独立保留。
岳小川:据我了解,大部分地区都设有集采机构,有个别地方没有成立这样的机构,有的地方委托企业来承担集中采购的业务,当然,还有很多地方把集采机构并入到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了整合。
另外,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个人理解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身是一个场所,它不是一个交易的代理机构。集采机构是一家机构,有很多地方场所和监管不分,很多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将监管与执行合为一体,比较混乱。本人不太赞同把集采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汪涛:目前,我了解到的,集采机构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集采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问题。集采机构无论是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为一体,还是成为单独的机构,就目前来看,其既有参公管理单位、事业单位,也有企业,多种性质交织在一起,职业发展前景成为从业者持续关注的话题。
二是集采机构的定位问题。自从管采分离提出以来,集采机构就是一家执行机构,这是非常明确的,但在具体实践中,有许多地方的集采机构是不具体承担集采业务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后,面对改革要求,集采机构作为执行机构在改革中能发挥什么作用?该如何给自己定位?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三是采购人的代理业务选择问题。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得以明确。采购人之前诟病集采机构的项目安排慢、时间长、结果不理想等等,现在反而不是问题了,集采机构又成为了采购人心目中最规范、最放心的“代理人”,于是要求把很多集采目录之外的项目交给集采机构代理。这从侧面反映了集采机构一直以来“背锅侠”的身份,也体现了集采机构的专业性。我们总谈集采机构转型,个人认为,最终还是要落到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上。
主持人:其实,早在两年前,我报就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摸底和调研,结合这两年来的情况变化,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主要体现在各地集采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整合,系机构整合,并存在四种运营模式:独立运营、物理并入、化学整合以及企业操作。
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都还是独立运营,有着独立的机构,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平台进行了对接,这也符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平台整合”的要求,即基于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精简机构、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以及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等初衷,63号文要求,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像山东、天津等地,采取的整合方式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即物理并入。
像新疆、甘肃等地,在整合过程中,失去了独立的法人地位,发生了“化学反应”,这也就是刚刚我说的“化学整合”方式。
像安徽、重庆等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性质是国有企业,相关集采业务也纳入了其中。据了解,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也走上了“改企”之路,成立了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2.集采机构当前的工作要义


主持人:面对各式各样的整合方式,结合深化改革要求,集采机构不能自乱阵脚。各位专家认为,当前集采机构要做些什么呢?
岳小川:我认为集采机构还是要依法合规做好服务,在此基础上,要延伸自身的服务内容,结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集采机构可以为采购人提供前期的需求调查服务,另外,还可以将后期的合同执行、验收管理等纳入其服务内容当中。集采机构还要探讨新模式,如电子化、网上商城、集中带量采购等等。
此外,《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对集采机构提出了竞争要求,接下来,也可以探索跨级次、跨地区的竞争机制。
汪涛:我认为,集采机构应从繁琐的代理业务中解脱出来,充分发挥集采机构独特的作用。如,有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队伍,熟悉政策法律法规,有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对政府采购发展思路深刻地理解,有成熟的信息化操作平台,特别是其法定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具备公益属性等。
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发力:第一,将零星琐碎的采购项目交给集采机构的网上上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交给集采机构的业务操作部门,其他项目可以交由社会代理机构操作。第二,完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搭建便捷高效的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系统,并将平台向社会代理机构开放使用。第三,梳理数字化思路,做好政府采购数据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第四,在实务操作的基础上进行科研探讨,形成可行性成果,为监管部门政策制定、修正等提供参考。
K:集采机构要修炼好内功,打造好自己的品牌。发挥专业特长并提升口碑美誉度。

3.集采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的相处之道


主持人:结合实践情况,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业务操作上各有千秋。随着集采机构的转型要求被提上日程,以及社会代理机构的蓬勃发展,各位专家认为,集采机构该如何与社会代理机构相处?
李刚:相比较而言,集采机构在业务、流程上更加规范,但也对我们采购人在前期的需求调查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代理机构服务则更加贴心。二者都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做好自己分内的事。
洪源:是的,在合规性和硬件条件方面,集采机构更好一些,政府采购投诉率也比较低。但在时效性等方面,社会代理机构更具优势。
汪涛:根据当前的发展形势,各地集中采购目录都在进行优化设计,多地集采机构均已建设网上商城,多数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基本可以在网上商城进行,集采机构的重心应放在完善电子交易系统、丰富网上商城购物体验、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尤其是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以后,集采机构要做好为代理机构提供场所、搭建技术平台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今后,社会代理机构将承担更多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应配合集采机构在项目进场、平台使用、数据推送等方面做好工作。
成凯:提升专业化水平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主要要求。根据这一要求,个人认为,未来集采机构会逐步加强批量化采购的优势,通过采购计划管理、跨区域联合等方法进一步促进“量”的提升。
对于社会代理机构,做好个性化、定制化类型的采购服务是生存的根本。对采购人来说,社会代理机构是集采机构的有益补充,打个比方,集采机构类似于批量打印机,社会代理类似于3D打印机,均具备广阔的发展空间。两类机构把握好自己的定位很关键,集采机构的定位应是掌握采购产品专业知识、执行法定内容和流程、发挥以量换价的优势等。社会代理机构的定位应是学习采购产品专业知识、拓展服务范围(市场调查、采购需求编制、项目履约验收等)、提供精细化服务、加快对采购人的响应等。我说的两种类型服务都是采购人需要的,就看代理机构能不能把自身的定位找准,发挥出相应的优势,社会代理机构始终不是集采机构的竞争者,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未来,集采机构的竞争对手是其他集采机构。
岳小川:就是做好四个字:各司其职。集采机构一般具有事业单位性质,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社会代理机构是要靠市场竞争获得利润的,如果让二者进行竞争,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当然,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也可以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委托给集采机构。

4.集采机构未来发展建议


主持人:结合当前形势发展,各位专家对集采机构的未来发展之路有哪些建议?
洪源:集采机构应促进专业化发展,应深入开展集采机构跨区域开展集采活动竞争机制研究,促进集采机构有序良性发展。
王永锋:集采机构竞争是未来发展的方向,这也符合深化改革的要求。另外,个人认为,集采机构要保持独立性、凸显出专业性和提升服务性,主要是在通用设备和服务需求标准(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框架协议、批量集中采购等)、采购文件标准化、政策功能落实举措、行业操作规范等方面发挥优势。
李刚:集采机构的业务应当集中在通用标准的批量采购上,专项采购应当放权给采购人。
汪涛:一方面,集采机构应由提供程序合规服务向设计专业化服务转型,为采购人设定采购需求、拟订采购合同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比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提出全生命周期成本,面对这一全新概念,集采机构就需要在这方面破题,为采购人提供全面科学指导。
另一方面,集采机构要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推动政府采购数字化工作从以“流程为主线”的传统阶段向以“数据为核心”的新阶段转变。
K:从各方主体出发,我有三方面的建议。对于集采机构,其自身要稳住,提高自己的专业化水平。对于财政部门,其也要重新定位,处理好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关系,开拓新思维,监管好政府采购业务。对于国家层面,应当在顶层设计上理顺关系,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推进工作更加顺畅。
岳小川:首先,集采机构不能取消,更不能失去独立的法人地位,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其次,集采机构的名称是什么并不重要,其名为政府采购中心也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罢,但不能因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将自己执行机构的身份忘了,不能集监管与执行于一体,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主持人:谢谢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相信各位专家的建议会为集采机构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总而言之,集采机构还是要修炼好内功,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顺应时代发展,直面现在,不畏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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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要求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此,各地集采机构纷纷加入了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浪潮。不可否认,这是一项积极的改革方案,在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促进创业创新与公共资源的便捷有效对接,具有重要意义。
但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各地对政策理解的不同等原因,在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过程中,呈现出了五花八门的整合形式。这些各种不同的整合形式,哪些是合法合规的?哪些是“跑偏”的?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有些焦虑,有些不知所措。
其实,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本报一直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作为重点探讨的主题,刊发了数篇有影响力的文章,现推荐如下:
1.《平台整合,各地都走出什么路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79期,2019年7月30日,一版头条)
主要观点:平台整合,必然涉及人和机构的去留问题。业内专家指出,当前,信息化发展潮流已冲破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和地域空间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已不等同于有形的交易场所,而应是无形的电子交易市场,63号文也明确将电子化无形交易平台作为改革方向,交易平台不具备行政监督职责。自63号文发布以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速落地。
2.《让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回归“正解”》(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86期,2019年8月23日,三版头条)
主要观点:63号文强调,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即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然而,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实践中,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这一定位却“变味了”。究其原因,业内多数人士认为,还是对交易平台定位的理解不正确所致。
3.《搬开强制进场、乱收费、资源重叠“三座大山”》(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87期,2019年8月27日,三版头条)
主要观点:强制进场、收费标准不一、资源浪费……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采访过程中,围绕政府采购业务的这一系列问题被连连吐槽。“只有根治交易乱象,平台整合才能更规范。”业内专家一致认为。
4.《畅通体制突破政令不通 构建机制留住政采精英 确保共享守护整合初心》(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88期,2019年8月30日,三版头条)
主要观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应改革而生,随改革而变,其在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方面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也应在改革中逐步解决,让交易平台整合朝着正确的方向纵深推进。
5.《让子弹飞一会儿》(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88期,2019年8月30日,三版倒头条)
主要观点:平台整合中的许多现象看似是乱象,却也是改革必经的过程。倘若我们给予一定的包容和试错的机会,“让子弹飞一会儿”,实践也许会更有活力,这未必就是件坏事。
                   (本报记者杨文君)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