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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或违法可以停止评审吗?

公告内容

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公开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若专家在评审中发现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能不能停止评审?

(2)在资格条件设置违法影响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况下,专家认为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资产负债表,专家认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并拒绝评审,是否正确?



答: (1)若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发现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停止评标

(2)若因资格条件设置违法,专家停止评标工作,符合《政府采购货

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只要能证明供应商的财务状况的材料即可。关于以何种形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尽量减轻供应商负担的原则,可以通过书面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