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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公告内容

问:评审时,某项加分因素只有一两家供应商满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吗?

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绩效、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一是评标办法中加分因素不应只针对一两个特定的供应商设置。这里所说的特定供应商是指潜在供应商,而不是实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如果一个项目的加分因素有多个潜在供应商可以满足要求,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仅有一个供应商可以满足并得到分数,不构成歧视和倾向性。二是如果产品证书与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励证书,可以作为加分条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