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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采购人用好履约保证金出谋献策

公告内容

■ 周景超


“履约保证金”在词典中的释义为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而向采购人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其目的是促使投标人严肃对待自己的履约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投标人的履约行为而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措施。但在实践中,部分采购人按照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随意设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以达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目的。如某单位采购一批电脑,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中标供应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但具体缴纳形式、缴纳金额则由采购人解释。更有一些采购人无视项目特点,所有采购项目一律顶格收取履约保证金,造成不少潜在供应商们对采购项目“有心无力”。
造成不规范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乱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的采购项目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缺乏详细的规定,采购人无从遵循。二是采购人履约保证金收取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滥用的情形较为普遍。三是由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所涉及专业特点千差万别,采购人很难界定是否应该收取或者收取多少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因此,部分采购人只能按照“逢项目必收取“的从众心理执行。
那么采购人如何用好履约保证金,使其既能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供应商的正当权益?笔者结合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建议采购人根据合同履行的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或免收履约保证金。若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以及提交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不得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随意、盲目或出于不正当利益设定,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
其次,是否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应结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等综合考虑。一是可尝试按照货物类通用和专用予以区分。即货物技术标准相对统一且不需要安装培训的通用货物,如办公设备、常用仪器等,可免收履约保证金。专用货物采购项目,由于其技术复杂且后续的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各个环节耗时较长,如大型机械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为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可收取履约保证金。二是按伴随服务的内容来确定。若采购服务内容简单,劳动技能含量低,通过简单的人员培训即可上岗的项目,如办公楼保洁、物业服务等,可免收履约保证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购人提出对供应商更有利的付款方式、比例和进度以及免收履约保证金等条件,会得到供应商更好的报价,实现买卖双方双赢。三是按照产品周期的长短来确定。对于产品周期比较短的商品,如计算机,电子产品等,价格变化比较大(采购时和履约验收时价格差距比较大),为防止供应商违约,可收取履约保证金。四是按照货物产品价格的灵敏度来确定。即市场货源充足且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货物项目,如粮食、面粉等,可免收履约保证金。而采购内容对市场价格灵敏度高的,如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可收取履约保证金,以防止供应商因价格波动而弃约。五是按照项目履约周期来确定。即供货期(工期)时间比较长且预算金额比较大的项目,如房屋装修、市政管网工程等,由于履约期限较长,为了防范合同履行风险可收取履约保证金。而供货期(工期)时间比较短且预算金额比较小的项目,如零星货物,小型维修工程等可免收履约保证金。
最后,为了防范因免收履约保证金带来的风险,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资格条件材料。如执法部门在采购服装时可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服装专业设计与服装加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证明材料。
随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逐步改善,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采购人通过保函的形式收取,而规范履约保证金缴纳以及免收履约保证金将成为一种趋势。特别是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失信惩戒成为可能,“一诺千金”的政府采购信用值得期待。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