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一伙人使用同一手段多次进行围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最终10人因串通投标被判刑,其中包括2名公职人员。
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锋(原系蓝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中*蓝田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经营招标代理牟利,以其妻名义注册了中*蓝田分公司。此后,杨某锋通过围标手段,使该公司取得了蓝田县农村片区XX中心XX段(以下简称“片区XX段”)的招标代理权。 2017年8月,安氏兄弟俩为承揽片区XX段,利用其与招标方胡某缠(原系蓝田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曾任蓝田县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关系,以请客吃饭等手段取得了胡某缠的同意后,授意杨某锋为其操作围标。 杨某锋与巨*公司经理、业务员商定,决定由该公司出面投标,中标后工程由安氏兄弟实际承建,巨*公司按工程款的1.5%收取管理费。 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前,杨某锋授意张某等人(另案处理)借用11家公司的资质帮巨*公司围标。 蓝田县统筹办主任胡某缠向杨某锋明示了包括巨*公司在内的意向入围名单。 之后杨某锋联系被告人肖某等担任招标方专家代表,另让被告人潘某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屏蔽“难说话”的专家并将围标公司名单传递给肖某。 肖某在评标时率先为巨*公司及其余围标公司打出高某某,其余评标专家跟从,致使巨*公司及其余围标公司顺利入围,排挤了其他投标公司。 杨某锋从入围公司中挑选出巨*公司等5家公司参加资格后审,并让人为此5家公司统一制作标书,将巨*公司的标书做好,使其投标价最接近招标底价,其余围标公司的标书依次做差。 经各被告人系列操作后,巨*公司以287.88万元顺利中标。安氏兄弟实际施工后,巨*公司向其收取了23250元管理费。 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所在公司通过围标取得了西安市蓝田县XX楼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此后,杨某锋又与多人串通,采用前述类似手段借用十多家公司的资质帮安氏兄弟选定的巨*公司围标,致使巨*公司以890.25万元中标,排挤了其他投标公司。巨*公司向安氏兄弟收取了81946元管理费。 2018年3月,杨某锋的中*蓝田分公司通过围标取得了蓝田县医院项目招标代理权,安氏兄弟为承揽该项目以行贿等手段取得甲方负责人的同意后,授意杨某锋与多人串通,采用前述类似手段借用十多家公司的资质帮巨*公司围标,致使巨*公司以2560.21万元的价格顺利中标,排挤了其他投标公司。巨*公司向安氏兄弟收取了27000元管理费。 2018年6月,安氏兄弟为承揽蓝田县XX段XX村XX线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帮杨某锋取得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权,在资格预审前让肖某指导潘某等业务员为多个围标公司统一修改投标资料,在评标当日让其员工向肖某提供围标公司名单,并让肖某做参与评标的专家的工作,给其围标公司打高某某。后因甲方认为评分表有蹊跷、评分结果不公而废标。 2020年12月7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某锋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被告人肖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刘某甜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谷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周某恩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胡某缠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何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陕西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300000元。
一审判决宣布后,上诉人肖某提出:
她不是投标人或招标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她没有串通投标的故意和行为,也未收取额外费用; 在本案当中她是作为甲方代表代表甲方的意愿与其他专家进行了沟通,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21年4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