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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可以退还吗?

公告内容

案例详情

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70万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乙公司的投标报价比甲公司略低。经招标人研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乙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对于甲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出现了几种意见:

主张退还的认为: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保证招标活动正常运行,防止恶意报价,围标串标等不正常行为,是招标活动有效期内有效。既然已公示候选人,说明招标已完成,投标保证金作用同步失效。就如机票,从买票成功开始与承运人已构成交易关系,直到抵达后失效。总不能说在机场门口摔倒,得找承运人退票,因以机票为载体的表见交易关系已完成。故不能截留甲公司保证金不退还。

主张不退还的认为:根据招法实施条例地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小招解析:
一般而言,招标人可以如下处理:
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至于最终是选择第二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需要招标人集合实际情况来权衡的,情况不同,选择不同,结果也不相同。

2、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让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招标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中标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理由弃标的,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由于国家政策变动、社会骚乱、地震洪灾等原因,导致中标人不得不弃标的,中标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实践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去后,中标人弃标的,该如何处理,最终仍是要看实际情况来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灵活应对,妥善处理。

作者:龙小招 来源:北京筑龙数智招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