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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公告 | 一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被警告

公告内容

5月28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三百六十一号至第一千三百六十九号9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投诉事项包括: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相关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供货业绩的要求,存在虚假应答嫌疑;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评审录音录像存在声音缺失的问题;等等。

  第一千三百六十六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国家检察官学院餐厅食材集中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投标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约束投标人。同时,为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87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该条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类似,只不过更进一步,本着便利、高效的原则,允许投标保证金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专家指出,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避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非法占用、侵吞投标保证金,给投标人带来资金压力。此类条款属于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强制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标公告或者中标通知书中履行告知义务。实践中,一些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未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多数是因为工作中的疏忽所致,87号令也明确了相应的罚则。不过,若相关供应商因其自身原因耽搁领取,导致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则采购人、代理机构不承担延期退还的责任。

  第一千三百六十一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沈阳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邦公司”)诉称:1.相关供应商安腾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相关供应商胜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据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信息显示,以上三家公司均参加了“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东北区域气象中心物业服务项目第01包”的采购活动,安腾公司排名第一,胜成公司排名第二,好邦公司排名第三。

  第一千三百六十二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相关供应商元业恒兴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供货业绩的要求,存在虚假应答嫌疑。财政部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第一千三百六十三号、第一千三百六十五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吉大口腔公共卫生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批)(二标段)”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项目采购人吉林大学口腔医院、代理机构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三百六十七号、第一千三百六十八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2019年度消防车辆采购项目(第二批)(J标包)”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评审录音录像存在声音缺失的问题,违反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8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代理机构云南务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人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编:戎素梅)

附9则信息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三百六十一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LNBF2020102101

  二、项目名称

  东北区域气象中心物业服务项目(第01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3号(韩国新城1幢1-13-38)

  被投诉人:辽宁北方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304-2号(1-17-1)

  相关供应商1:沈阳安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安腾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24号7号

  相关供应商2:辽宁胜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胜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四路1号(B-13-16)

  当事人: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南路38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安腾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胜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财政部  

202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三百六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0733-20181776

  二、项目名称

  2020年度第二批采购实验测试装备(进口)(第7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安众锐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6号首钢体育大厦三层307

  被投诉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当事人: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5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元业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元业恒兴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北街8号院1号楼7层7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元业恒兴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存在虚假应答嫌疑。投诉事项4为:元业恒兴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供货业绩的要求,存在虚假应答嫌疑。投诉事项5、6为:其满足招标文件关于“业绩产品计量检定证书”的要求,应得满分,同时代理机构未正式答复其质疑,未告知其“设备设计技术和工艺部分”等部分得分明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5、6缺乏事实依据。


财 政 部

202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三百六十三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清华路1500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吉大口腔公共卫生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批)(二标段)”(项目编号:2020ZHYX1111-2)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吉林大学口腔医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三百六十四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PHZB2021-013

  二、项目名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医师培训处、耳鼻喉科、妇产科、口腔科)(第6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嘉茂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1号楼8层0829

  被投诉人1: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地  址:济南市文化西路107号

  被投诉人2:山东普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79号历山名郡C5座104室

  相关供应商:国瑞医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瑞医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欣雅街15号院5号楼7层7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国瑞医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2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财 政 部

202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三百六十五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996号力旺广场B座八楼828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吉大口腔公共卫生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批)(二标段)”(项目编号:2020ZHYX1111-2)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三百六十六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检察官学院餐厅食材集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EITCL-BJ03-1905036-01)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对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三百六十七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务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国际会展中心老馆(新民航路昆交会场馆)二层2-8-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2019年度消防车辆采购项目(第二批)(J标包)”(项目编号:WBZB-XFZD-ZCGZ2019091)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评审录音录像存在声音缺失的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云南务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

202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三百六十八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珥季路龙马社区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2019年度消防车辆采购项目(第二批)(J标包)”(项目编号:WBZB-XFZD-ZCGZ2019091)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三百六十九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FGX201299

  二、项目名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久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7号楼1层0125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当事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信诚佳美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称信诚保洁公司)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4层43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信诚保洁公司涉嫌提供虚假声明函。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 政 部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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