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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尚未结束,暂停时限已经到了,该如何处理?

公告内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投诉处理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限不得超过30日。而投诉处理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且不包括检验,检测,专家论证的时间。请问,如果投诉受理之日立即暂停项目,可能在投诉处理尚未结束时,暂停时限就已经到了,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30个工作日”的时限有可能超过暂停采购的最长时限30日,但是如果投诉处理尚未结束暂停采购活动时限已经到了,此时,采购人如果确信继续采购没有风险,可以自行恢复采购活动,如果评估采购文件、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可能有问题,应当继续暂停采购同时自己纠正错误、等待财政部门处理意见,但是,财政部门不得延长暂停采购活动时限。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来源:金牌办事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