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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库外库” 预防“清外情”

公告内容

■ 王丛虎


2021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以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很快,北京、浙江等地的财政部门率先转发了《通知》,全国其他地方也都积极行动起来,掀起了一场政府采购“库外库”的自纠、自查行动。
众所周知,在我国政府采购发展早期,各地各部门为了尽快有效地开展采购工作,各个参与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等都纷纷收集各种信息,迅速建立起了各种各样的信息库。客观地说,这些市场主体库、专家库和产品库等在政府采购信息收集难、各种政府采购信息匮乏的时代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过程中,这些信息库成为了“有米之炊”。然而,随着信息技术日渐成熟,并广泛应用于政府采购实践之中,各种政府采购的信息收集与归类也就变得越来越容易。这时,不仅需要对各种政府采购的信息资源进行规范,更需要对那些有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清理。这其中,一些基于自身不当利益而设立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则应该成为清理和打击的对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之外设立各种名义的“库外库”,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库外库”的设立,正如自己设立的“后花园”一样,可以在这些库里施以特殊关照、给予特殊待遇。不仅严重违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更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另一方面,“库外库”的设立,正如自己设立的“小金库”一样,可以给自己“私下交易”披上合法外衣。这不仅有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还有可能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最终,既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滥用或浪费,还直接损毁了政府的公信力。
不难看出,违规设立政府采购的“库外库”,就如政商关系的“清外情”一样。为此,要确保政府采购中的“亲”“清”关系,就必须坚决清理各种违规设立的“库外库”。当然,在清理、规范各种名义的资格库、备选库、名录库的同时,应该因事、因地制宜。对于政府采购中确需建立一定数量供应商集合的,以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供应,可以采纳协议供货或定点服务采购的类似方式,也可以参考药品集中采购的带量采购方式等等。
总之,政府采购要坚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底线,确保市场的充分竞争和有序运行。今后可能实行的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其实也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充分考虑到不同采购项目的不同需求。这样,既能确保评审实行价格优先和质量优先的“双优”原则,又能阻止可能的权力寻租行为,以真正实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