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我们是一家事业单位,拟采购一个用于检测的进口器材,该检测器材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
请问:该项目是否需要遵循《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进口论证?
张志军:不需要。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该办法的立法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不受《政府采购法》的制约。
综上分析,贵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进口器材,不受《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约束,不进行进口产品论证不违背法律规定。
来源:张生解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