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来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位置 返回首页 资讯中心 军队采购应该如何行使“军事优益权”?

军队采购应该如何行使“军事优益权”?

公告内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采购工作面临稀缺资源采购时间滞后、重要物资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很大程度影响军事斗争准备和国防建设需要,客观上要求军队采购工作必须行使“军事优益权”。军队采购工作行使“军事优益权”主要包括:供应商选择权、供应商资格审查权、采购合同“优益权”、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权。


近些年来,军队采购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指令性供应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化采购转变。军队采购改革不断推进,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对军队建设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军队采购,面对的供应商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主体,在日常的采购活动中,军队采购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促进了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基本上能够较好地满足采购需求。但在应急采购和某些物资短缺的情况下,很多供应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按照合同供货、哄抬价格、供货时间滞后,向军队讲条件、提要求,严重影响军队采购效能和军事任务的完成。


军队采购是财力向物力、民力向军力、潜力向实力转化的主要过程,是战斗力转化生成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军队为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物资保障准备,军队采购工作日趋繁重、多样和艰巨,呈现出应急性、随机性和质量要求标准高等特点。军队采购保障效能,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稳定,国家的国际形象,客观上要求军队采购工作必须行使“军事优益权”。


“军事优益权”的概念套用了“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军队采购工作中“军事优益权”是指军队采购主体所具有的一些主导性权力,即军队采购主体不需要与相对一方供应商进行协商,可以直接对供应商行使权力、单方面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供应商选择权。要求有能力的单位(人)接受军队采购任务,履行采购合同。我国《国防法》第32、34条明确规定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完成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第51条又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因此,军队采购在应急应战遂行保障中,应当行使“军事优益权”。根据应急应战需求,可以单方直接选择有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完成军队采购任务。国家建立军队采购优先保障政策,重点明确军队对紧缺物资的优先采购,军队在紧急需要时的优先订货,应急应战采购合同的优先执行,为做好军队采购遂行战备任务准备,为提高应急应战采购效率和质量效益提供保证。


供应商资格审查权。设定条件审查供应商,否决有风险的供应商。基于国防安全利益的考虑,军队采购工作有必要选择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稳定的供应保障能力和具有强制要求的资格证书等可靠负责任的供应商。供应商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供应商资格预审权、供应商资格处分权。资格预审包括具体项目开展时的资格预审和定期资格审查。例如,按照军队采购相关规定,相关部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建立军队供应商库,军队采购所需供应商必须首先从该供应商库中按规定程序选取。经审查入库的供应商,在参与军队采购项目时,免于资格审查。资格处分是对于不遵守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军队利益等行为的供应商,可以采取清除出军队供应商库的处罚措施,列入军队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规定时限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对有外资背景、成立时间较短和报价过低行为异常等存在风险的供应商,军队采购单位可以核查供应商是否符合参加条件和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约定的实力,军队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否决或暂停该采购活动。


采购合同“优益权”。军队采购合同为体现军队的强制性、应急性,在合同条款确定、解释、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监督、指挥、制裁等方面行使“优益权”。军队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文件标准文本》中合同样本确定,军队采购单位对合同具有解释权。军队采购合同根据军方实际需要,可随时无条件对合同进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中,由军队采购单位指挥督导供应商严格按照质量技术标准、供应时限、技术培训和维保服务等履行合同。可以视情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实地核查,现场全流程监督生产。军队采购单位制定验收标准指定专人或团队负责验收。军队采购合同列明产品质量、供应时限、售后服务等强制要求条款,供应商违约的,军队行使制裁权,从严从重处罚。


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权。给予军队供应商税收优惠或免税优惠,给予军品研制、生产企业财政补贴。计划经济时期,军事装备和重要军用物资一直实行税收优惠[5]。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部分军费支出又通过企业纳税的形式返还给了国家财政。军队采购供应实行税收优惠是解决军队建设资金缺口的有效办法。从而强化军队采购对供应商的管理,提高市场资源掌控能力,及时保障各种情况下的军队采购需求。通过国家明确对主要从事军品研制、生产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以此推动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同时,还应明确企业为保障军队应急备战任务,产生亏损或付出较大代价的经济补偿政策,调动企业参与军队采购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协议双方本就处于不平等地位,且行政机关具有公权力,因此决定了行政机关不能滥用优益权。同样,军队采购行使“军事优益权”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满足适用条件时应用。鉴于军队采购工作部分约定的强制性,着眼双方权利平衡,可以约定对供应商补偿、激励办法,及其适用情形。

作者:米增磊 丁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