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我们是一家公立医院,最近有个服务采购项目,使用我院自有资金,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鉴于项目的特殊性,我们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
请问:该项目我们可以自行决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吗?要不要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
张志军:公立医院属于预算单位,其采购活动受政府采购法管辖。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预算单位的自有资金,也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对于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如拟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因此,本项目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以后,方可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来源:张生解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