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案 情
2021年1月6日,某政府投资工程,投资总额800万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小明在评标现场向评标专家递含有让评标专家照顾A投标人内容的纸条被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发现。经监管部门调查发现,A投标人仅与招标人有串通,与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无串通行为,小明仅是在开始评标时才收到招标人给递的纸条,要求其在评标现场递给评标专家。
针对是否处罚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形成了多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小明批评教育即可,理由是代理机构未遂,且未造成实质性影响。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小明批评教育即可,理由是代理机构未遂,且未造成实质性影响。 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对招标人处罚但不处罚代理机构,理由是代理机构是招标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分 析
1. 区分批评教育与行政处罚的边界
批评教育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组织管理形式。本案例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本身具备一定法律常识,明知该行为违法,但仍付诸于行动,属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性质恶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是简单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无法代替行政处罚。
2.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小明行为属职务行为,代理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例中,小明之所以传递纸条是基于从公司利益角度出发(不得罪招标人),如果违法行为没被发现,在代理机构和小明之间受益最大的,当然是代理机构。因此小明的违法行为代理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3. 代理机构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帮助犯
本案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属实,但代理机构在此过程中充当了不可或缺的一环,从某种意义上讲,代理机构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帮助犯,因此应当予以处罚。
小 结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行为属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因此代理机构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小明在知道行为违法情况下仍实施违法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递纸条行为是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整个环节中的一步,因此属于串通投标的帮助犯,故对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处理,但考虑到招标代理机构在串通投标中属从属地位,应当适度处罚。
启 示
招标投标的核心是诚实信用原则,串通投标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应当予以严惩,同时也提醒参加招标采购活动主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来源:易招标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