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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承龙:分类管理 全链条设计,重需求决策与履约验收

公告内容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应该成为划分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依据,但可以成为不同政府采购内容管理方式的依据。通用类项目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有利于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政府采购法》修订及“两法”融合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张承龙建议,重新进行政府采购制度顶层设计,对不同类型的政府采购实行分类管理。


在张承龙看来,政府采购应该具有一定的规模,凡是属于公共支出的项目都应该纳入政府采购;对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建议分标准采购。


 

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

 

为分类依据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不断提高,导致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断下降,不利于政府采购功能作用的发挥。”在张承龙看来,不应按照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来界定政府采购,但集中采购目录应该保留。


“最近的心脏支架批量集采,充分显示了集中采购的优势,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张承龙表示,“在今后的政府采购中,可以对政府采购进行分标准管理,集中采购目录和金额标准可以作为不同政府采购类别的参考标准。”


张承龙认为,分标准采用不同的政府采购程序,可以对政府采购进行分类,然后设置不同的采购方式或程序:市场竞争非常充分的货物与服务,可以简化程序甚至直接引入电商,谈一个统一的折扣率;垄断性的不适合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另一种管理方式;采购金额小的,可以执行简易采购程序……“分类别进行管理并出台配套管理制度,但依然遵从《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张承龙强调,“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工程招投标不应独立于《政府采购法》之外,无论是从维护法制统一的角度,还是从公共资金支出统一监管的角度,都应当将货物、服务、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法》规制范围。当然,由于货物、服务、工程三类项目的特点不一样,在操作上可以分类设计采购程序,但是法律适用和监管机制应当统一起来。”


 

全链条规范

 

需求管理应包含需求决策

 

“修订《政府采购法》必须考虑对政府采购管理链条的设计,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管的主要是采购人员、代理机构,管的是怎么买的问题。”张承龙说:“需要对政府采购的整个链条进行管理,买什么、怎么买、买来怎么用,都需要由《政府采购法》或者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规范。所以,政府采购应该加强需求管理,需求管理必须包含需求决策。”


在政府采购链条设计议题上,张承龙强调了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管理这一头一尾,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关键。“要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应不应该买、以什么标准买、买来以后用得怎么样等问题。”张承龙强调,一个项目从立项时的需求管理设计到采购过程管理,再到采购结束后的履约验收,政府采购的整个链条都应该由《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


如何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管理?张承龙建议设置专业政府采购机构、培养政府采购人才队伍,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没有人去落实或者执行的人理解不对甚至不愿意理解政府采购的规则,那政府采购能做好吗?不能让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成为一纸空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