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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修订对比解读(三)

公告内容

12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原文如下: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由2条变为6条)



主要变化


1.  政府采购政策增加了节约资源、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三个目标;
2.  明确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通过首购订购、预留采购份额、制定采购需求标准、评审优惠、优先采购、鼓励分包等执行措施,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
3.  新增对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
4.  增加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采购要求。政府采购行为往往保护着国家最核心的利益,关系到民生及国家经济命脉领域,因此政府采购行为应更加注重平稳安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全部为新增,共9条)



主要变化


1.  明确采购需求的定义及定位,规定编制主体、编制依据;
2.  增加采购需求编制方法和主要内容;
3.  增加对采购人内部需求管理的要求;
4.  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中的采购意向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了公开的力度。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二十八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支持本国产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政策制定主体及执行措施】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首购订购、预留采购份额、制定采购需求标准、评审优惠、优先采购、鼓励分包等执行措施,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
第三十一条【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采购人应当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和履行等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十二条【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报告】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政府采购活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全部新增共9条)

第三十四条【采购需求编制依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是采购人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采购需求的内容】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规格、物理特性、包装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八)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采购人应当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确定采购需求。符合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实施阶段,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采购需求。
第三十七条【采购需求编制主体】采购人可以自行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编制。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采购需求编制方法】编制采购需求,应当开展市场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特点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实施时间、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及专家选取、采购子项目划分与合同分包、合同定价方式、知识产权约定、风险管理措施等。
采购子项目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选择采购方式、落实采购政策、促进公平竞争、平衡成本效益等原则确定。合同分包应当按照技术、产品协作实际需要和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确定。
第四十条【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采购计划审核,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审查】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健全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合法、规范、科学,体现预算绩效目标。
第四十二条【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当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公告,方便供应商获悉政府采购信息。


来源:易招标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