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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又一地发文

公告内容

来源:梅州市住建局

为保证招投标公正、公平进行,实现评优与择优结合,现在越来越多的省市在大力推行“评标定标分离”。

近日,广东梅州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1、先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入围定标候选人,接着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入围定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排名靠前的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3、定标候选人得分只作为定标候选人推荐依据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依据

4、定标候选人数量为3至7家,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

5、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定标原则予以明确,并在定标报告中详细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6、招标人应当选用以下定标规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 价格竞争定标法

  • 票决定标法

  • 票决价格定标法

  • 集体议事定标法。

7、定标因素: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

② 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

③ 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

④ 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

⑤ 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企业;

⑥ 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先于没有履约企业;

⑦ 获得国家级荣誉多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企业;

⑧ 行业排名靠前企业优于行业排名落后较多企业。

原文如下:

实行“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又一地发文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关于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关于试行“评定分离”制度的精神,为实现评优与择优相结合的目标,我局制定了《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8日(联系电话/传真:0753-2244629,邮箱:mzsjgk@163.com)。

附件: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2日

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合理运用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制度(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制度),实现“评优定优”目标,制定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和定标实现分离;首先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入围定标候选人,接着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入围定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条 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招标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管理和履约能力强、决策约束制度完善、有持续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招标项目,试行评定分离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定标原则予以明确,并在定标报告中详细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第四条 梅州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标程序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排名靠前的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得分只作为定标候选人推荐依据,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依据。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不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排序,但可以指出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第六条 定标候选人数量为3至7家,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当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时,此时均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附评标报告(不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和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应公示的内容(具体应公示的内容详见广东省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就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章 定标中标程序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定标,具体定标时间或定标时间范围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延期原因和定标时间。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选用以下定标规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选用此法无需组建定标委员会,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优点:招标程序较简单,有竞价,招标人无廉政风险。

缺点:不能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

(二)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票决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N-1分,依此类推,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N为定标候选人数量)。

得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优点:择优功能突出。

缺点:定标委员会的廉政风险较大。

(三)票决价格定标法。定标委员会先按上述票决定标法筛选并确定3名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再通过价格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选用此种定标方法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应在3人以上7人以下)

价格得分Yn按以下公式计算,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报价相同且影响确定中标候选人时的处理方法:

实行“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又一地发文

 

Yn:某一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Gn: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T:计算基准价,T=P×(1-K);

P:3名定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随机因子K:由投标现场在-2%、-1.5%、-1%、-0.5%、0%、0.5%、1%、1.5%、2%中通过摇珠机抽取。

优点:既能竞价和择优,又没有较大的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

缺点:若招标人内控机制缺乏,则既不体现竞价,又有较大廉政风险。

(四)集体议事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从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优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定标权,既可以择优,也可以竞价,还可以是择优与竞价的有机结合。

缺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廉政压力与廉政风险巨大。

第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多种定标方法,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定标方法。

第十二条 定标因素。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征和实际需要,将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信用状况(诚信经营、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纳税)、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履约能力)、评标报告等作为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及要求定标候选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定标因素可供参考。

(1)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2)信用状况包括诚信经营、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纳税情况、企业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对中标人的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它失信记录。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主要考察企业的履约能力、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4)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

②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

③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

④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

⑤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企业;

⑥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先于没有履约企业;

⑦获得国家级荣誉多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企业;

⑧行业排名靠前企业优于行业排名落后较多企业。

第十三条 采用票决定标法、票决价格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非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并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招标人、项目业主、建设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邀请上下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成员(组长除外)应当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原则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进行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和定标,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抽取和定标过程的影音资料存档备查;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抽取的,由监督小组见证,备案时应提交定标委员会抽取过程的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名单排序,并签署定标报告。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

第十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组织人员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采用票决定标法、票决价格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的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议事权,并对投票、定标理由和议事过程进行记录;票决应当采用记名方式。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的影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具体细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放弃中标;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附定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公示内容包括:定标报告、定标候选人名单、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理由。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此时,招标人不再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就定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中标确认,并向中标人发出经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确认的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一)招标监督小组职责

招标人应组建由本单位纪检等部门人员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3人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二)招标监督小组监督方式

招标监督小组通过全程现场监督的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招标人在定标前需要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的,应当在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下列行为属未正确履行职责:

(一)招标人监督不到位或者干预、影响评标、定标过程和结果;

(二)定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

(四)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和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六)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决策约束制度。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定标等事项应当纳入决策约束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