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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告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管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我厅拟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20年10月22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6725927 杨老师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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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行为,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交易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参与各方,依托电子化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在参加电子化交易活动前,应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并完成在交易平台上的身份认证、权限绑定,通过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化交易活动,并对各自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办理和使用数字证书所需的费用,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业务规则,组织省级集中采购项目和全省分散采购项目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市(州)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集中采购项目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平台

 

第六条 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安全可靠、规范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最大限度实现数据信息、交易流程的结构化和标准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组织单位)使用的交易平台应当符合本办法管理要求,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后才能上线使用。

 

第七条 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从采购文件编制到最终签订采购合同期间的采购交易各环节、全流程在线完成。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发布和保存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按规定实现与“四川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系统的信息推送和数据共享。

 

(三)实现规则控制、预警提示、数据分析和留痕管理。

 

(四)提供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监察的通道。

 

(五)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交易平台应当保持技术中立,兼容所有纳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不得限制或指定使用特定数字证书。交易平台的工具软件应当免费提供给潜在供应商使用,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第九条 交易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运行和安全管理规范,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条 交易平台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和安全审计等方式,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一条 交易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其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二条 交易平台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交易规程

 

第一节 编制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通过交易平台编制、确认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等,下同)。

 

第二节 邀请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在交易平台录入采购公告信息,推送至“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将采购文件上传至平台,供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公告应当并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交易、交易平台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和方式。

 

第十五条 采用推荐、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后,通过交易平台发出邀请书和采购文件。对尚未注册使用平台的供应商,应当向其发出书面邀请书,并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交易、交易平台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和方式。

 

第三节 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六条  供应商通过交易平台免费获取采购文件。成功获取后,交易平台应当向供应商反馈已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信息。

 

第十七条  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除依法处理质疑、投诉需要外,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信息应当保密;采购组织单位对采购文件进行更正的,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交易平台将更正信息推送至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第四节 编制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平台操作规范编制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确认后,加密生成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予以提示。

 

第五节 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成功后,交易平台应当向供应商反馈成功提交的证明信息。

 

第二十条  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调整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调整修改的,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调整修改或者撤回后未重新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视同未提交。

 

第二十一条  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平台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的信息应当保密;除供应商调整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

 

第六节 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购组织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准时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或者开启响应文件前,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在线解密。供应商在线解密的时间由采购文件规定,但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五条  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解密以及供应商风险承担等要求进行明确。

 

第七节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化交易评审的工作需要。采取随机方式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当明确电子化评审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可组织开展远程异地评审。

 

第二十七条  采购组织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登录进入专家库系统,选择对应的项目申请抽取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专家库系统加密生成抽取结果。评审开始前30分钟,在采购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购组织单位登录专家库系统解密抽取结果,查看评审专家名单。专家库系统将解密后的评审专家身份认证信息通过执行平台推送至交易平台。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达到评审场所后,向评审场所现场管理人员出示身份证,核对身份信息、签到确认后,评审委员会组建成功。

 

第二十九条 出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等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评审时,采购组织单位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封存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按规定择期另行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第八节 评审(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组织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在交易平台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工作人员完成审核、签字确认后,提交生成资格预审报告。采购组织单位通过交易平台向参加资格预审供应商发出该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当一并告知理由。

 

邀请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向其发出采购文件;需要在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交易平台进行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向其发出采购文件。

 

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和随机抽取确定的供应商名单应当保密,在发布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或者废标(终止)公告时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评审开始时,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现场管理要求登录交易平台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制定、交换相关说明文件。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核对、确认各自评审意见,签字确认后,生成评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响应)供应商不符合规定数量要求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终止评审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在交易平台向采购组织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采购组织单位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材料,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节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在采购文件中授权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向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十节 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在交易平台签订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备案采购合同。

 

第十一节  特殊情形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单位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应用或数据库出错)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平台实施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组织单位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化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组织单位可以决定谈判、磋商等环节以纸质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规则和方式,但不得借此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第十二节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对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和评审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有关档案,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的,该部分档案可以采用纸质形式保存。

 

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使用和销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交易平台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交易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电子交易活动信息,妥善保存电子化交易活动中的数据信息。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活动及相关各方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并应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电子交易设备设施,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制度,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的实施。

 

采购组织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电子化交易活动参与各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妥善保管交易平台身份认证信息,对因初始录入身份不实、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身份进行操作等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交易平台建设单位、采购组织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损害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活动中,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和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活动程序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  通过电子卖场(网上竞价、商场直购等)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国家和我省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调整变化的,导致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