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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采购要求投标人为制造商,合理吗?

公告内容

   与其他市场不同,政府采购市场强调公平竞争机制,让所有市场主体都有公平参与的机会。近日,一位经销商来电咨询,某学校一批家具公开招标,明确要求投标人为家具制造商,他认为该要求具有歧视性,为此想提出质疑。

 

  那么,家具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为制造商合理吗?

 

  合理:按需约定特定条件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所谓制造,指用人工使材料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所谓经销,指经手出卖,经营销售。实际中,大多数家具制造商的经营范围,除了生产还包括销售。而家具经销商的经营范围,仅包括设计、安装、维修和销售等。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相当一部分政府采购家具公开招标项目明确要求,投标人须为投标货物最终制造厂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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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公平是政府采购遵循原则之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参与投标,但应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家具属于定制产品,供应商承担了设计、选材、生产、安装以及售后服务全程工程,因此项目要求投标人为制造商属于合理条件。

 

  “关于经销商参与投标,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次,有些采购人可能是对经销商的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有所担忧。”北京黎明文仪家具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杨定池认为。

 

  广东某家具企业负责人向先生坦言,不太赞成经销商投标。从目前来看,如果经销商投标,采购人和制造商都没有保障。一方面,经销商不具备相应资质;另一方面,如果项目预付款支付后,经销商未及时联系制造商安排生产,采购人将受到影响和损失。

 

  针对网友类似问题,财政部国库司的答复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相关约定。对于一些须面向生产厂家进行采购的项目,比如采购的货物专业化程度高,需要生产厂家提供安装、维护等售后服务或采购量较大等,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约定。

 

  不合理:限制要求存在排他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项目中,经销商无法参与投标,是否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提到过类似问题。但针对此案例,我持保留意见。” 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认为,采购项目对投标人提出限制性要求,还是对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据了解,财政部年初发布的一则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项目要求投标人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经销商),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此外,限定制造商或代理商也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情形。

 

  事实上,有些家具项目采购数千种产品,要求制造商投标不太现实。比如大部分木制家具企业不具备金属家具生产能力,大部分金属家具企业也不具备木制家具生产能力。如果大型项目由一家制造商中标,还需通过外购方式完成履约。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投标显然更有利于履约。

 

  据广东某办公家具制造商销售负责人王先生介绍,陕西有些项目允许经销商直接参与投标。“事实上,制造商也不可能把天南海北的客户都照顾周到,如果当地经销商服务优良,又有品牌商作为支撑,可以作为投标主体。”

 

  中山市海派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陆学文表示,经销商投标具有独到优势,一是售后服务响应速度更快。比如广东企业中标江苏项目,如果遇到问题,制造商需要飞过去,而本地经销商可以及时解决;二是解决方案更满足甲方需求。有的项目采购需求五花八门,制造商难以应对,比如一个家具项目需要数家供应商提供服务,对应钢制、木制、公共区域家具等不同品类,可通过经销商来整合。“有些经销商对质量的重视程度比制造商更上心。甲方认为经销商是制造商的代表,如果项目交付出现问题,首先会找经销商解决。”

 

  在实践中,因为甲方担心服务,厂家担心串货及考虑到市场影响力和财务可控性,加之部分经销商的不良做法,直接影响到市场口碑,让一些有良心重品牌的当地经销商较难直接参与项目投标。

 

  “这样的要求不合规。财政部87号令等法规明确,供应商既可以是生产商或制造商,也可以是代理商或经销商,鼓励他们一起竞争,让采购人得到物有所值的标的物。”针对易采通APP网友提出的类似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回复道。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