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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用质疑投诉敲诈勒索要入狱了!

公告内容

判处被告人刘某元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高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聂某坚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藤县人民法院公众号近日通报:2020年9月2日下午,藤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公职人员涉恶案件,被告人刘某元等3人领刑受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刘某元(原藤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科员)、李某高、聂某坚(女)在梧州市及各县(市)、区范围内,以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礼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然后进行恶意抢标、质疑、投诉,让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甚至废标,并以此威胁、要挟其他投标人、中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索取钱财,刘某元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和项目的正常开展。


经统计,期间刘某元等人投诉质疑政府采购项目数占梧州市及各县(市)、区投诉总数的61%、质疑总数的47%。其中刘某元组织、策划、实施敲诈勒索21起,索要117638元;李某高参与实施敲诈勒索20起,索要108750元;聂某坚参与实施敲诈勒索9起,索要48000元。


法院认为,刘某元经常纠集李某高、聂某坚实施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形成了“恶势力”。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参与采购项目、进行质疑、投诉等手段,威胁或要挟他人,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三被告勒索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元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高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聂某坚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位知情人士介绍,当地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管是发现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欠缺或不完整,作出一次性书面告知,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还是在处理投诉人所述的相关投诉事项,都是依法依规作出的行政行为。结合刘某元近年来参与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复议和违法违规等情况,被告人不是基于维护自身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合法权益,而是涉嫌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存在恶意投诉的倾向,这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不仅增加了很多工作量,而且还大大降低政府采购效率,严重影响了市、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正常运转,受到刑罚处罚是罪有应得。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利益受损的供应商并没有第一时间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避免投诉引起的废标或者拖延付款,急于私了解决,放任了这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中虽然仍有此类不正之风,但是通过这个案例,也向这些滥用投诉权的的人士敲响了警钟。


其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的制作和审核招标文件,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投标程序,从源头上能最大限度的避免恶意投诉。


其四,财政部门在处理此类恶意投诉的时候,要有作为勇于担当。除了要驳回其不合理的投诉诉求之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办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为此,财政部门收到恶意投诉材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投诉人的情况调查。通过调查投诉人近年参与政府采购竞投和质疑投诉情况,可以分析其投诉是否基于自身维权需要,还是另有目的。


(二)做到查证与对证相结合。财政部门在审查投诉书面的同事,组织召开证据材料质证会,询问投诉供应商和被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查对结合,以便查明证明材料来源渠道,厘清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追责公平公正,维护合法者权益。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是行政裁决,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要以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说话,公平、公正、公开处理结果,让合法者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惩戒。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