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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和公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哪些不同?

公告内容

不少从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从业者,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时,常常分不清“公告”和“公示”。最典型的就是把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称为“中标结果公示”,其实这是不规范的表述。那么,政府采购法中的“公告”和“公示”,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都有哪些不同呢?

  

  一、关于“公告”和“公示”的内容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

  

  从“公告”和“公示”的内容看:

  

  1.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采购过程的重大事项,而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对于招标过程的重大事项,一般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公告、公示内容不包括招标过程的重大事项。

  

  2.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仅单一来源采购采用公示形式,作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必备环节,接受社会监督。而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标结果采用公示形式,征求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关于“公告”和“公示”的期限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三、关于“公告”和“公示”的公开媒体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或公示。其中,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四、“公告”和“公示”的区别

  

  公告:公开宣告,宣布,让公众知悉。

  

  公示:公开宣示,让公众了解并征求意见。


    作者:赵志明/整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