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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错却无人纠正,“自行采购”项目由谁监管?

公告内容

一位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分享了他最近遇到的一个困惑:其参与的“市铁路公安局三个派出所警用装备”采购项目,预算为76万元。项目于2020年08月14日评标,A公司的投标资料包括产品制造商的小微声明,最终该公司中标。但该专家在后续别的项目评审中,发现该产品制造商为上市公司而非小微企业。

 

上述专家将这一情况反映给财政部门后,因该项目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也不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不属于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的采购项目,因此建议把情况反馈材料反映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由他们处理。但代理机构仅表示了解了,而没有后续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规定,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那么,100万元以下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谁来监管呢?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随着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政策落实,在制定中央和地方集中采购目录时,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限额标准有提升的趋势。业界专家认为,应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监管,并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对自行采购项目资金使用较大的,要纳入单位大额资金管理使用范围,并成立专门的采购小组,作为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应实现岗位分离。

 

二是建议审计部门加强对自行采购的审计。

 

三是建议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增加采购透明度,让供应商对虚假声明想为而不敢为。

 

当然,还有专家建议将自行采购也纳入政府采购的监管范围,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