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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优化招投标事中服务 推进疫后重振“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公告内容

  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疫后重振“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的通知。

  《工作措施》包括做好招投标事前准备、优化招投标事中服务、加强招投标监管、强化组织保障等四方面内容,共十五条措施。

  在优化招投标事中服务方面,《工作措施》提出,一是对“十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实行容缺受理。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取得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满足招标所需的技术条件,其他条件暂缺的,允许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等风险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发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展招投标活动。“十大工程”项目中工期要求紧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尚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开展勘察设计招标。二是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总体控制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三是推行“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优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功能和工作流程,实行服务事项网上办、一次办、即时办。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开标。四是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强化评标专家现场考评,增强评标专家履职责任心,提高评标质效,有效降低重新评标机率。五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工作措施》强调,严厉打击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与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附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疫后重振 “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4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快推进疫后重振“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3日

 

 

加快推进疫后重振“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对接落实好中央支持湖北一揽子政策,抓住机遇,切实把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加快推进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做好招投标事前准备

  (一)“十大工程”项目具体牵头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紧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与项目审批部门对接,加快推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在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项目实施单位可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交易〈采购〉中心)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社会发布项目招标预公告。(责任单位:“十大工程”项目具体牵头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优化审批程序,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审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核准、备案)时间,为项目实施单位尽早开展招投标活动创造条件。对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采用审批(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采用备案制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十大工程”牵头部门要加强会商会办,协同解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问题。(责任单位:“十大工程”项目具体牵头部门、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交易(采购)中心应主动对接“十大工程”牵头部门,摸清项目底数,建立项目台账,掌握项目进度,做好项目招投标前期指导和配合工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政策咨询、程序引导、技术指导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优化招投标事中服务

  (四)对“十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实行容缺受理。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取得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满足招标所需的技术条件,其他条件暂缺的,允许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等风险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发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展招投标活动。“十大工程”项目中工期要求紧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尚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明确预算,保证款项支付。(责任单位:“十大工程”项目具体牵头部门、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十大工程”项目具体牵头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交易(采购)中心要分类指导、协调沟通,减少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引起的异议(质疑)和投诉,保证项目正常推进。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总体控制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十大工程”项目具体牵头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推行“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优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功能和工作流程,实行服务事项网上办、一次办、即时办。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开标。禁止投标报名、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和现场审核原件等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推行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在满足法定时间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招标时间。(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项目实施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强化评标专家现场考评,增强评标专家履职责任心,提高评标质效,有效降低重新评标机率。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参加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且招标活动中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情形的,原审批(核准)部门应同意项目不再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信用中国”“信用湖北”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免收其投标保证金。(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招投标监管

  (九)落实联动监管制度,定期召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具体问题,落实信息联通、案件联办、执法联动、检查联合、惩戒联合等联动监管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提高执法效能。对“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优先办理,压缩投诉处理工作时间。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对恶意投诉举报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涉及政府采购投诉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严厉打击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与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加大“十大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快办快结。加强“十大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省审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要成立工作专班,协调推进“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要加强专班人员力量配备,广泛吸纳法律、技术等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咨询、技术指导和争议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统筹省市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场地、评标专家等软硬件服务资源,最大限度保障高峰期项目进场招投标交易需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各级交易(采购)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确有必要时,允许项目实施单位择优选择获得国家认证、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督系统完成对接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推进省市县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深化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实现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加大疾控与公共卫生领域、冷链物流和应急储备领域、生态环境领域等稀缺专业专家库的扩容力度,保障稀缺专业评标工作的需要。(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会同交易(采购)中心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及时掌握“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十大工程”牵头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推进不力的采取预警提醒,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