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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供应商被罚款114948.5元

公告内容

  8月11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八十八号至第一千零九十一号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主要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突出问题。

  第一千零八十八号信息公告中,在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一物业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被财政部作出罚款114948.5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零八十九号、第一千零九十号信息公告中,采购项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分别被财政部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如何认定呢?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认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在采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第二是提供虚假材料存在主观故意,是为了谋取中标成交。在很多争议案例中,双方争辩的焦点最终都落在了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上。实践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的尺度很难把握,很多供应商在提供了虚假材料后,推脱为工作人员疏忽,监管部门很难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八十八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辽宁龙源教育产业投资管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热闹路50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东北大学南湖校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辽宁龙源教育产业投资管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辽宁龙源教育产业投资管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14948.5元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0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八十九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国家癌症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癌症中心超低温冰箱采购项目”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家癌症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0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九十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癌症中心超低温冰箱采购项目”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依法组织评标活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0 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九十一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4200030

  二、项目名称:中日友好医院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恒昌华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926、927、928房间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1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浩普诚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浩普诚华)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7层B812

  当事人:中日友好医院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10为:投诉人投标产品部分参数及售后服务指标优于浩普诚华或与浩普诚华相同,相应的评审得分应高于浩普诚华或与浩普诚华相同,浩普诚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10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 政 部

2020年8月11日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