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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推进集采机构竞争,未设集采机构区可跨区委托

公告内容

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明确自今年9月1日起市区两级将执行新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按照天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思路,天津市财政局坚持“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简称“《2020年版指引》”),研究制定了新版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天津新版集中采购目录在集中采购品目上,与《2020年版指引》完全一致。但为了进一步优化管理、抓大放小,我们立足管理实际,在《2020年版指引》基础上,明确了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和采购限额,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


那么,新目录有哪些创新与特点呢?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变化?


融入改革理念 推进集采机构竞争

规范并逐步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基础和保障。天津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调整以往市区两级政府采购范围不同的管理模式,建立了全市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值得一提的是,天津以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为切入点,明确了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其区属预算单位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跨地域、跨级次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为推动集中采购机构有序竞争、提升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效率与能力奠定了基础。




精细化分类管理 注重效率与效益结合

为了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天津新版集中采购目录对不同品目实行分类管理,充分保障采购人的自主权。对于计算机、打印机等采购频次高,且技术标准相对统一的品目,执行小额零星采购程序,缩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对于物业管理、车辆加油等采购频次较低,采购需求相对多样、标准不一的品目,实行限额管理,限额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由采购人按照内控制度要求予以自主采购。


“采取抓大放小的管理模式,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必然要求。”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在注重程序规范合法性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采购人的实际需要,坚持效率和效益相结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在《2020年版指引》要求 “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的基础上,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到400万元,是天津新版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又一亮点。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周期短、效率高,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助于建立更具灵活性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体系,促进采购人压实主体责任,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适用采购方式,促进采购项目提质增效。”上述负责人解释道,“同时,为强化制度执行的稳定性,便于采购人操作执行,不再按年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新版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将长期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将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