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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前组织投标人培训吗?

公告内容

  问题:张老师您好!我公司一个公开招标项目最近流标了,报名不足三家。领导分析原因认为是项目比较冷门,潜在的投标人没有参加过公开招标,不熟悉公开招标的流程和文件编制。便电话邀请了一批潜在的供应商,参加了我公司组织的招标流程和文件编制的培训。请问这样组织培训有没有风险?如果是参加了培训的投标人中标了,没有参加培训的投标人知道了曾经培训过会不会提出质疑?这样的质疑有没有效力呢?谢谢!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我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不妥,有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是参加了培训的投标人中标了,没有参加培训的投标人知道了,工程项目,投标人会以“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由,提出异议、投诉,要求招标人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培训之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会以“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由,提出质疑、投诉,要求采购人对项目做废标处理,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培训之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在异议(质疑)阶段,招标人(采购人)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废标),上升到投诉阶段,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定会支持投诉人的请求。因为,招标人通过电话邀请一批潜在的供应商参加其组织的招标流程和文件编制培训,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一)项,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一)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一)项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一)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分析完这个具体的案例。我们再来探究:招标人是否可以在项目招标之前组织投标人培训?

  对于这个问题,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规里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法理和以上具体案例分析,我认为,只要招标人标前培训能做到一视同仁,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排斥或者歧视,招标人是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标前培训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招标人在项目招标之前组织投标人培训要把握住两点:一是,培训不能收费,否则,有借机敛财的嫌疑;二是要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如果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发展改革或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