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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没收保证金,被判12年!住建部: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

公告内容

2019年以来,相关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了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力度,加大对串通投标的查处力度,因此暴露了招投标行业中的一些“内幕”。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盘点一下,自2019年至今,那些因围标、串标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件!



→湘西州评标现场现场抓获一起串标行为

2019年5月21日,在湘西州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一名评标专家发现两家投标公司技术暗标部分表格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况。

经反复对比后,评标委员会在行政监督的监督下,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传统投标等违法行为行为认定查处办法》(湘建监督〔2018〕66号)文件第七条第四款:关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认定两家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对两家投标人作废标处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及音视频资料等均已按规定封存,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国企经理助人围标串标,终被判刑!

阮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曾某、周某和广东省某工程公司等单位的请托,在广东省曙光农场商品猪规模化养殖场项目、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中山八站I号通道)土建工程等项目中,为项目围标、串标提供帮助,收受曾某、周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87.7万元。

2019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原经营部经理、总经理助理阮某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4人成功串标78次,涉案金额7.67亿!

伙同其他投标者借用多家公司资质,统一报价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最终78个工程全部中标。2019年8月,浙江省武义县检察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7.67亿元的特大串通投标案的首批2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行贿评标专家串通招投,多人获刑

2019年9月,由浙江省建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李雄图、潘杰等人串通投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行贿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在建德市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李雄图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决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150万元。同时,以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杰、揭伟仲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五年,各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被告人郑志生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被告人钟邵龙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安徽省通报:340家企业串通投标

2019年11月,安徽省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披露一起串通投标案。根据县公安局案件侦办反馈,110家公司在灵璧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批次)等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灵璧县公共资源管理局分别对相关企业予以扣10分、20分和30分的处罚,网上披露时长为6个月、1年、2年不等,在披露期间,这些企业将不得参与灵璧县政府投资的项目投标。


→三家公司串通投标,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2019年11月,云南石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省市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在对扶贫项目《西街口镇格渣村委会格渣新寨农产品交易市场二期建设项目》抽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招标报名阶段,曲靖市亿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叶某(曲靖市亿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停薪留职人员)参加报名;在投标阶段,云南华之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叶某来参加投标。通过评审,云南华之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为中标单位,且工程实施已近完工。

该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公司(云南达明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审核把关不严、严重失职,导致串标行为发生,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根据《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则》(昆政务规〔2018〕1号)规定,石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该代理公司处予18个月不良行为记录.


→10家企业因串通投标,受到严惩!

2019年11月,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连续发布了10则通报,10家企业因“投标企业定额套项组价高度雷同”,被认定为属于“串通投标”。其中4家企业分别没收12.9万元保证金,另4家企业分别没收26.6万元保证金,其他2家企业分别没收13.2万元保证金。总计没收184.4万元保证金,并对10家企业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禁止其一年内参与当地招投标活动。


→1.56亿串通投标案牵出地方原副市长!

工程建设处副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串通多家建筑公司在5个项目串标,工程总金额达1.56亿。此外,此案还牵涉时任鸡西市副市长于金才、H股上市公司河北建设分公司高管、十多个被告人以及数个建设工程公司。

2020年1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起串通投标刑事案件二审裁定书。

被告人包广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原黑龙江省鸡西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处副主任);


→围标不到500万的项目,475万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2020年1月7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一次性发布50则处罚通报。同一个项目,50家企业被“视为相互串通投标”,最终49家企业的475.3万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



今年6月,住建部针对工程建设行业发布专项整治通知,重点重视招投标,致力改善投标环境,自2020年6月开始,为期4个月,分3个阶段推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有关要求,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排查整治突出问题,深入推动“行业清源”,决定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重点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七)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自2020年6月开始,为期4个月,分3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方案制定(2020年6月)。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各市、县(区)专项整治工作,可针对本地区突出问题增加整治内容,部省市联动共同推进专项整治。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0年7月—8月)。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市、县(区)对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发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分析研判,对确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治理行业乱象,对行业领域中涉黑涉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形成有效震慑。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2020年9月)。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提炼经验做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我部将通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如何认定围标串标?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 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 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 在评标过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围标串标怎么判?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格。但是《刑法》在“串通投标罪”中明确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呢?



近两年,国家一再发布政策规范招投标环境,对工程人来说,即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把握全在自己。虽然这条路很难走,但是国家已牵头,未来还会远吗?希望大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竞标马到成功,不在受不安定因素的困扰。

来源:工程智库